美多宝公司诉陆晓丽买卖合同纠纷

美多宝公司诉陆晓丽买卖合同纠纷

企业法律咨询1970年01月-1970年01月¥23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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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军律师
案例背景

原告美多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235000元;2、被告支付滞纳金70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7月30日签订硅酸钙板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硅酸钙板,工程计划工期自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9月25日。原告共向被告供货货款合计585000元,后被告支付货款350000元,尚欠货款235000元。被告欠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支付。

案例介绍

2015年7月30日,美多宝公司(甲方)与陆晓丽(乙方)签订一份《硅酸钙板销售合同》,约定由美多宝公司向陆晓丽供应硅酸钙板,双方约定了硅酸钙板名称、规格尺寸、颜色及单价,材料总金额为65万元。合同第三条第2项约定:甲方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板面漆无明显色差,十年内面板不因自身原因起皮,粉化,脱落,开裂。合同第六条产品验收和质量异议约定:1、材料送至施工现场后,乙方必须指派收货人员及时清点验收所有材料,并在甲方出具的验收单上签字确认。2、如材料与封样差距较大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品种、规格、型号、颜色、厚度的,乙方可暂时不予签收该批材料,但必须妥善保管,同时在3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和处理意见;如乙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视为所交付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第九条违约责任:2、乙方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且以任何理由拖延付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标准为每日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二累计,甲方同时有权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所带来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美多宝公司依约将货物供应完毕。2015年10月19日,被告陆晓丽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2015年10月19日,本人欠美多宝公司材料款285000元(大写:贰拾捌万伍仟元整)”。

成果展示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晓丽支付原告乌鲁木齐市美多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35000元; 二、被告陆晓丽偿付原告乌鲁木齐市美多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7050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陆晓丽对反诉被告乌鲁木齐市美多宝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