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
开工进度过半
32%
第三次
竣工验收合格
3%
2. 以上款项甲方直接支付乙方财务,乙方财务出具收款收据,杜绝由其他乙方人员代理,否则责任自负。
3. 甲方第二次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为中期验收合格后,合格标准如下:1、预算中包含水电、木工、瓦工,以水电做完,木工吊顶做完(封板),瓦工墙砖铺完或水电做完、瓦工墙地砖铺完为中期验收标准;2、无水电,由瓦工、木工,以木工吊顶做完(封板)做完为中期验收标准;4、无水电、无瓦工,以木工全部做完为验收标准。乙方在中期验收合格后,通知甲方进行中期决算,工程施工中增减项合并进入中期决算,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中期决算单”后三天内支付第二次工程款,甲方不签收“中期决算单”或者虽签收“中期决算单”,但是逾期未支付第二次工程款,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暂停施工,由此延误的工期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付中期款后,则视为对前期工作结果理解并认可。
4. 甲方支付第二次工程款时,除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外还应包括工程增减项部分及水电的增减项部分。
5. 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甲方交清款项后,乙方将有关资料(保修单)送交甲方,并进行收尾、工程结束进入保修期。如甲方在工程完工后15日内未交清工程结算款,则乙方不负责保修和即日起一切损失的赔偿。甲方付清尾款后,则视为对全部工作的结果理解并认可。
第九条: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按2005年公布之《北京市家庭质量核验标准》验收(详见官方网站)
第十条:违约责任
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 未能办理验收手续和交清工程款,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3.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前期设计费及服务费用。
4.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误工期,每延误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造价的2‰违约金;甲方未按期支付第二、第三次工程款的,每延误一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延迟部分工程款的2‰违约金。
5. 由于乙方延误竣工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2‰违约金。
6. 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进行返工修理和赔付,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附则
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减轻或免除本合同规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仍应以本合同为准。
3.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4.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5. 本合同造价为税前造价。
6.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则视为甲乙双方对合同中的所有条款理解并认可。
7. 施工预算及施工验收表为甲乙双方签订主合同的附表,与主合同拥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条款
1. 工程项目以预算书为准
2. 工程施工已施工图为准
3. 工程量以实测实量为准
4. 请不要接受任何口头承诺,所有口头承诺公司概不负责。
客户签字: 设计师签字: 总经理签字:
合同补充条款
甲乙双方均有责任核实工程项目及工程量。乙方为甲方施工的工程项目以合同报价单上写明的为准,工程量以工程实际发生的为准。凡合同报价单上未列入项目均不在乙方履行范围内。
甲、乙双方间的一切约定应签订文字协议,所有口头承诺均无效。乙方指派本合同工程设计人员、工程监督为履行合同的代表,处理设计变更、工程项目变更、工期变更、施工中各项验收和保修手续等事项。甲方与乙方公司委托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协商变更合同中约定的施工项目和报价、设计和服务范围,或未与乙方办理正式书面协议而进行以上事项的变更,乙方有权不予认可。
因甲方房屋存在建筑质量问题或者建筑工艺结构缺陷,而导致装修施工中或竣工后连带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如沙灰墙面(包括加油灰的混合砂浆、麻刀灰、保温墙等轻质隔墙)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墙面开裂等问题,乙方提出后甲方应与物业协商处理再施工,如给乙方造成返工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返工的全部费用。
主材委托购买由乙方代收不计入家装合同造价。增加主材项目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工期。
橱柜加工及安装时间以橱柜订购合同为依据,因橱柜质量和安装工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橱柜合同内容双方协商解决。
由于木门、橱柜、衣帽间、楼梯、地板的制作周期需要50-60天,而且以上定制品安装完后需要进行周边的修补工作,所以如果主材定制品安装日期超过家装合同工期,以及最后一遍墙漆与五金、开关面板安装等收尾工作不计算为基础工程延期。
如果同时需要安装地板与门,为保证门的外观效果,应该先安装地板后安装门,规定地板安装后五日内完成门的安装。如果客户自购地板,以得到客户通知的时间为起点5日内完成门的安装。由于正常工期未包含中央空调与地/采暖工程项目,所以为保证施工质量,如需安装中央空调或进行地采暖施工的,工程工期需要在原合同工期上增加5天至30天,双方即使不签署工期变更协议,合同工期自动顺延。
由于楼梯必须在地面铺装完且地**成后才能进行精确测量,且楼梯的生产周期在30-40天,所以楼梯的安装时间从基础工程竣工后且客户交付全款后开始计算。
一、 如果因为甲方所订购的主材未到,或因如疾病、经济纠纷等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期三个月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 甲方违反物业或私自要求改动上、下水主管道、烟管的,乙方除按公司报价收取费用外,另加收300元/处的费用,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 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甲方如自己订购主材,应按乙方要求的时间组织主材进场,甲方需经乙方工程监督签字确认该产品的数量无误后,方可将此产品的保管权归乙方负责,如在签字接收后发生损坏或丢失现象,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 签订合同即日起,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单方面在一个月内提出解除合同,则全额退款,甲方支付乙方100元工本费;若超过一个月提出解除合同,须按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赔付给对方(合同已履行的部分,能够返还的发生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计算)。如乙方的前期设计、预算等服务工作已完成并达到甲方的要求,甲方如果仍对设计方案和预算进行调整时应与乙方协商变更,但不得以此为理由作为解除合同追究乙方责任的依据。
五、 开工后,工地出现任何问题,总经理、工程部经理、设计师、工程监理必须约甲方现场解决问题,不得拖延。
六、 开工即日起,乙方施工负责人有义务通知甲方所订购主材的进场时间,如超过十五天未到,按停工手续办理,停工三个月以上,与甲方办理终止合同,客服部在合同终止后根据情况办理维修手续。
七、 开工后,甲方未及时交清款项,由财务部及时发函,通知甲方并下停工单,超过十五天未交清款项,按停工手续办理,超过三个月未交清款项,与甲方办理终止合同并结算。
八、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应保证在六个月之内具备开工条件。如开工日期顺延超过六个月时,双方需要重新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的预算以调整后的预算为准。
此合同共8页,同时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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