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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范文修改文章,列数字、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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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我修改文章,文章可以大改,具体修改参照最下面的范文。 不仅仅需要一篇,如果你的确擅长写公文,可以每个月写一篇,长期需要写。 可以在文心一言查全国的数据,列数据,讲道理,要有针对性,文章可以大改,即你可以直接根据范文写一篇关于“食品安全选题”的提案。文章开头需要有摘要。 需修改的文章: 践行315精神,强化惩罚监管新举措,共筑健康食品防线,乐享安全与健康   摘要:食品安全对于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至关重要,是一项重大的民生问题。近年来,在食品安全方面我们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在“315”消费者权益日等关键时刻,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们应该要求每一位食品从业者都将每一天都视为“315”,将食品安全落实到实处、落实到细处。   “315”不仅是消费者权益的守护日,更是对各行业质量安全问题的一次集中审视。尽管江西省在食品安全方面有所建树,但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仍呈上升趋势,涉及食品添加剂超标、生产环境污染、假冒伪劣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例如,某肉制品加工厂因违规添加禁用添加剂被查处,某大型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等事件,均暴露出食品安全管理的漏洞。   食品安全对国家的长治久安、民众的健康和幸福感具有重要影响。多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治,主要有以下四个核心原因:   1. 监管资源有限,商家存在侥幸心态:当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数量和人员配置尚显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监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尽管数据显示,2022年共抽检了824006批次产品并检出14712批次不合格样品,2023年完成了703.49万批次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且不合格率为2.72%,但监管的覆盖范围仍显有限,难以确保每一家商家都能得到严格的监管。此外,除了“315”消费者权益日等特殊时期外,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度相对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商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使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即使存在违规行为也不易被发现。这种心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影响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2. 法律标准有待完善,商家违规成本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商家设定了一定的罚款额度,但相对于可能获得的利润而言,这些罚款显然不足以形成有效的威慑。更重要的是,当前的法律条文主要关注商家是否“持证经营”,而食品的新鲜度、安全等级、农药残留等关键指标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这种以“持证”为核心的监管方式,容易导致商家在取得许可证后放松对食品质量的把控,甚至采购劣质和过期食品以追求更高的利润。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将更多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指标纳入监管范围,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商家不敢、也不能冒险违规。   3. 3.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识别度低、维权意识薄弱:我国的食品安全等级的标志本身就不显眼甚至缺失,这导致消费者难以辨别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很容易受到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影响,导致购买低质量或不安全的食品。另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相对较弱,缺乏积极参与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这也使得食品企业在面临问题时难以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4. 食品安全标准滞后,卫生要求较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相对滞后,对食品的卫生要求程度低,此外,我们没有在食品安全方面包括原料质量、加工工艺、生产环境等方面制定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和规范,例如,在某些食品中检测出的有害物质含量超过了国际标准,或者某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与限量与国际标准存在差异。这些案例表明,我国在食品安全标准需要提高标准的严格性和科学性。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以提升食品安全品质和保障公众健康。以下是一些建议的解决措施:   1. 加强法律法规处罚力度、出台更多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对商家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仅仅是对“是否持证经营”进行查处,更要增加商家违规成本,确保处罚能够对商家形成有效的威慑。严厉的处罚措施将迫使商家重视食品安全,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例如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江西省食品安全守护行动与营养健康服务工作方案(2024—2027年)》,方案特别强调了食品安全示范创新、能力提升以及营养健康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展现了江西省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坚定决心和积极作为。   2. 加强监管层面的建设,将315融入到每一天。政府应增加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人员配置,加强监管的覆盖范围,包括食品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确保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监管。并且充分加强监管的频率,不仅在315对食品安全问题曝光,更应该将315精神融入到每一天,进而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形成舆论监督和压力,促使商家自觉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3. 加强消费者教育和知识普及。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力度,开设相关讲座、发布相关文章,培养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的识别能力,提高消费者对健康食品的认知和需求,进一步推动市场对健康食品的需求和发展。并且鼓励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和举报不合规行为,形成消费者维权的有效机制。   4. 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政府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应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科学研究成果,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严格性。同时,加强对食品产业链各环节的监管,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确保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此外,需要加强对食品标识的规范,使消费者能够清晰地了解食品的安全等级和相关信息。   5. 对优秀商家表彰、引导社会对追求好品质的风气:设立相关奖项或评选活动,以表彰和媒体宣传报道致力于提供健康食品的商家,积极引导全会形成追求和认可健康食品的良好风气,形成食品行业的正向循环。   食品安全不仅是关乎民众福祉的重大民生问题,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政企民三方需携手并进,共同努力,以强化惩罚和监管力度为手段,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执行,从而确保食品质量与安全。我们需提升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能力,鼓励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共同构筑食品安全防线。同时,通过强化对食品产业链各环节的严格监督与管理,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范文: 关于以生育子女数界定夫妻双方是否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情形作出具体司法解释的建议 摘要: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的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根据2021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当下很多地方依然以生育子女数界定夫妻双方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此类做法不够客观、全面的,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不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论处的司法解释,以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权威性、严肃性。 为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我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的修改决定。其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近些年,我国的人口出生率有三孩政策刚放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适龄青年婚育年龄普遍推延、更加注重生活品质等诸多原因叠加,暂时出现了略微下降的情况,而我国广大城乡居民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和开枝散叶的家族观念依然是很强的,况且随着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不断推进,社会更加和谐,群众生活更加丰裕,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观感得以进一步提升,我国的人口出生率肯定会回归和保持在合理区间。 当下,仍有不少地方在群众入党,工作人员评先、评优,村(居)两委选举,以及干部使用、提拔、重用,组织、人事部门依然会发函卫生健康部门对相关人员询问有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尤其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拟任行业、地区商会等新经济组织负责人、县(市、区)级及以上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重要表彰等推荐人选中,均应对其开展社会综合评价,根据中央**部联合14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统发﹝2020﹞5号)文件精神,如果界定5年内有违反计划生育法情形的只能评为B级,根据统发﹝2020﹞5号文件综合评价等级标准运用应用,第1-8项必须是B级以上和第9项必须是A级以上才能列为考察对象(见统发﹝2020﹞5号附件2)。 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夫妻在生育一孩、二孩后,依法享有生育二孩、三孩的权利。我国是拥有十多亿人口的大国,在正常怀孕情况下,有10%左右的几率生育双胞胎,甚至怀上和生下健康的三胞胎也属正常现象。以总人口数为41万左右的赣州市安远县为例,该县2021年产妇数2236人,活产婴儿数2860人,其中双胞胎31例62孩次,双胞胎率13.86%;2022年产妇数2431人,活产婴儿数2452人,其中双胎数25例50孩次,双胞胎率10.28%;2023年产妇数2230人,活产婴儿数2243人,其中双胎数20例40孩次,双胞胎率8.97%。如夫妻一胎生的是健康的双胞胎子女,第二胎生的又是健康的双(三)胞胎子女,再如夫妻一胎一孩及二胎也是一孩后,第三胎生的是健康的双(三)胞胎子女等等情况,属夫妻双方在依法享有生育二、三胎子女权利时,因怀生双胞胎或三胞胎,使得当事夫妻生育了四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形,就此笔者分别询问四个地方的法律事务所律师,其中:赣州市某律所胡律师和广东省东莞市某律所黄律师认为上述情形当事夫妻双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深圳市某律所黄律师和定南县某律所钟律师则不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严肃性、权威性、适用性,让公民和各级各部门做到有法可依,就以生育子女数界定夫妻双方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法的情形,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以生育子女数界定夫妻双方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综合考量胎次、孩数、婚育史、子女健康状况等因素,不以简单的生育子女数界定。 2.夫妻双方在依法享用生育二、三胎子女权利时,非人工医学措施怀生双胞胎或三胞胎而该夫妻生育了四个及以上健康子女的情形,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不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论处的司法解释。 3.夫妻双方可以生育四个子女及以上的情形,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层面卫生健康部门应作出具体的规定。如夫妻双方在生育了三个子女中,有个别是残疾,属于哪类哪级残疾可以依法再生育第四个子女。 4.有关部门就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之前有婚育史的,该夫妻是否可以再生育子女以及可以再生育几个子女,卫生健康部门应该作出详细的明确。 5.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之前有婚育史的,卫生健康、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和组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与文件精神,主动告知该夫妻是否可以再生育子女,可以依法再生育几个子女。 6.夫妇双方或单方一段时期无生育能力依法抱养了孩子,经过治疗、中医调理等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几孩的情形应作出明确。 附件:江西省委**部等14部门《关于转发中央**部等14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统发﹝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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